為了分家產,兄弟姊妹大打出手,甚至對簿公堂的事件時友多聞,但可別以為這是有錢人家才會有的煩惱,是實上,一般小康家庭若沒有處理好,一樣會為繼承問題撕破臉,因為糾紛的開端,常常不在於「錢 」,而在於「感覺」。
最常見的是「公平」,向是重男輕女,或是長輩特別偏袒某子女,就算成為繼承者,也不一定是好事。表面上可能留了資產,背後卻可能隱藏不為人知的負債,因此,對父母的財務有所疑慮,知道自己是繼承人的三個月內,可以開具「遺產清冊」陳報法院,法院便會以公示催告的方式,要求所有債權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報名報明債權。不過,為了避免債權人未在期限內出現,日後上門催討增困擾,若確認負債大於資產,不妨直接去辦理「拋棄繼承」,以書面向法院聲請,並以書面通知後一順位的繼承人,避免因繼承而惹債權上身。
是否生前就該將財產過戶給子女?
- 節稅的考量:
比較財產轉移時須繳納的稅額,若財產扣除遺產免稅額、扣除額後,遺產的淨值不高,且遺產中包含持有很久的不動產,選擇生前贈與比較不划算。若財產數額龐大,概算應納遺產稅額極高,可考慮於生前及早規劃,分年將財產移轉,以節省稅負。 - 自主分配財產:
由於台灣繼承制度有 「特留分」與「繼承順位」規定,若長者想要充分掌握財產的支配權,將較高的比例給特定子女,不想按照法律規定平均分配遺產,或是分給沒有法定繼承權的親友,就一定要在生前透過贈與,或預立遺囑等方式處分。 - 透過信託管理:
若擔心提早財產過戶,不善理財的子女會散盡家財,不妨善用「金錢信託」,例如與銀行約定實施資產分配計畫,將家產設定年限,依約定每年平均分配給子女,或在合約中要求投資計畫,避免存款縮水。為了保障長輩未來的生活無虞,亦可簽訂「退休安養信託」,指定信賴的親友擔任信託監察人,退休金專款專用在長輩的生活費、醫療費及養護費。
過戶後若子女不孝,能否要回財產?
長輩生前把遺產處理完畢,雖然了一樁心事,但不免擔心財產過戶後,碰到未善盡照顧之責任,是否有辦法把之前的財產要回來?
事實上,生前分配財產屬於贈與行為,贈與人若想要回財產,只要掌握以下二原則,就能撤銷贈與討回老本:
- 附負擔與條件做為提醒:
為了保障贈與者的權益,民法規定,在贈與的同時可以附加 「負擔」或「條件」,藉以約束受贈者的行為。例如,支付父母生活費的「負擔」,或多久探視一次的「條件」。 - 依不扶養、故意侵害撤銷贈與:
贈與時即使沒有附負擔或附條件,當子女不孝時,在一年內還是可以依據規定撤銷贈與,包括分得財產的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,或是對贈與人、贈與人的配偶或直系血親、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等內姻親,有故意侵害之行為,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,例如辱罵或虐待毆打等。不過,只要取得贈與人的原諒,此一撤銷權就會消滅。
死後留下了的,不一定是遺產:
遺產 = 資產 - 債務 -配偶應分配的財產(依夫妻財產制)-稅捐
- 資產:
不動產是以長輩死亡時的時價,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,房屋以評定標準。有價證券則以繼承開始日的收盤價或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算。至於汽車、珠寶、古董字畫等動產則須自行探尋市場行情。 - 債務:
夫妻得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,除非有約定的共有財產,否則需直接由負債的一方清償。 - 配偶應分配的財產:
依據我國法律對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,死者的配偶有剩餘財產糗求權,也就是配偶可先拿走夫妻財產差額的一半,其餘財產才會變成其他人可繼承的財產。 - 稅捐:
「遺產稅」的應納稅額,是按被繼承人的「遺產總額」,減除「免稅額」及各項「扣除額」後的「遺產淨額」,在乘與稅率計算而來。 須提醒的是,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、子女、孫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,及其親屬配偶的財產,一樣得併入遺產總額課稅。
未立遺囑可能產生的六種困擾
被繼承人如果沒有立遺囑,很有可能會帶來困擾。全部來看,主要可能產生六項困擾,包括:
- 覺得不公平:
若長輩沒有立遺囑交代財產分配方式,死後法律就會以平均做為處分原則,這對在長輩生前付出較多的人,難免會心生不滿,進而衍生出分家的衝突。 - 財產難以分割:
財產可分為動產與不動產。不動產在分割上糾紛最多,若遺囑中定有分割方法,或註明委託他人代定者,法律上就會依遺囑規定進行,否則就只能靠彼此協議,一旦協議不成就得上法院請求裁判分割。 - 財產範圍的認知落差 :
配偶之間,哪些是分別財產?哪些是共同財產?如果沒有事先在遺囑載明,這些都有可能產生認知的差異,造成配偶與子女間的紛爭。 - 口頭約定難落實:
口頭約定若沒有設定正式的遺囑,少了白紙黑字,還是可能會無效,無法落實。 - 無法自由支配財產:
我國法律「特留分」規定,是為了保障繼承者的權利,若長者有特別想贈與的對象、比例,還是要透過設立遺囑才可自由支配。 - 難以區分財產與債務範圍:
遺產中的債務部分,若能透過遺囑記載清楚,清償完之後才有利於後續分配,否則日後債主上門索討,只會徒增子孫困擾。
提早立遺囑,是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
許多人會認為明明活得好好的,幹嘛沒事找事,寫什麼遺囑觸自己霉頭?事實上,任何人都無法掌握自己的未來和活在世上的年歲,因此,提早為生命最後一程做好規畫,無論就法律面、人生價值面,都是一件健康且負責任的事情,對自己也對親人負責:
一、意識清楚才有效力:
在法律上,遺囑要能產生效力,關鍵在於立遺囑時,當事人是否意識清楚,能完全表達個人意願,而非遭人操控。因此,趁著健康的時候,不管選擇哪一種形式記下遺囑,為免日後爭議,不妨在立遺囑當下,能額外錄音、錄影,多一道手續證明,對於子孫才能以昭公信。
二、交代清楚私事與後事:
包括遺產分配、債務明細,或對於第三人的債權、保險單、與他人的合夥、遺贈、是否有非婚生子女、醫療及安葬方式、物品明細及存放場所、遺囑執行人等。
三、重新思考生命的價值:
提早預立遺囑,比較有充裕的時間,全面清點自己的財務狀況,思考與家人的關係,以及回顧自己的信仰,規畫家族的傳承、臨終照顧與喪葬方式,最重要的是不滿意還可以更改,有備無患之下,更能坦然無懼的面對未來,重新省思生命的價值和意義,好好把握當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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