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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必要性醫療
據醫療險條款所示,是否為必要性醫療之行為,須經醫師診斷,並非由保險公司或他方決定。
以常見的剖腹產為例,第一胎因胎位不正,經醫生判斷需剖腹,保險公司理賠,但並不代表第二胎剖腹產就一定能理賠,若第二胎是媽媽自認先前剖腹產,所以這次也要剖腹產,在沒有醫生認定需要剖腹產的情況下,保險公司是可以不理賠的!
另外,住院時吃的「營養品」、「補藥」,在非醫生的指示之下,是病患為了讓身體趕快好而購買,由於,這是非醫生認定的必要醫療,因此,保險公司是能夠不理賠的。
2. 既往症
「既往症」的意思是過去曾罹患的疾病。根據醫療險的契約,保險範圍是「契約生效之後才出現的疾病」。舉例來說,投保前罹患過肺炎,而導致投保後有相關醫療費用產生,保險公司是能夠不理賠的。
3. 誠實告知
根據保險法第64條,要保人據實說明之義務,在簽訂契約時,就書面詢問必須誠實以告,否則2年內,保險公司依法是可以解約的。
4. 除外責任
根據醫療險示範條款,第11條所載之「除外責任」,是指這些狀況下,保險公司能夠不負理賠之責任。舉例來說,若是為了漂亮,動美容手術而住院,根據其除外責任「美容手術、外科整型。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,不在此限。」保險公司是能夠不理賠,此外,投保時,因體況而批註的除外條款,亦屬除外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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