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保險糾紛來自資訊不對稱,導致很多人因此而不相信了保險。
都覺得業務講的跟理賠時,怎麼都不太一樣。保險其實像其他合約一樣白紙黑字,按照法律條文走。其實對客戶來說是很大的保障,只是你們對保險條款有沒有仔細閱讀確認。
所以今天來分享一件案例,這件案例也是我從評議委員會那邊取得很棒的教育。
投保前疾病爭議案例分享
阿旺(被保險人)於106年11月9日投保,因「下咽惡性腫瘤,第四期」於106年11月21日住院手術治療,經查阿旺住院病歷,主訴提到他的左顎有腫塊(約10公分大),住院隔日電腦斷層掃描檢查,腫瘤大小約3x3x8公分,病理切片報告顯示為「下咽惡性腫瘤,第四期」。
按阿旺腫瘤大小判定,需數月或1年或2年的生長時間,可知阿旺投保時,應已有明顯的癌症徵兆,所以無法認定為投保後才開始發生的疾病,而且也難確定阿旺投保當時對外表可見徵象毫不知情。
經詢顧問醫師的意見,也認為阿旺投保時應已生明顯的癌症徵兆綜合以上原因,無法理賠保險金。
根據保險法127條:保險契約訂立時,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,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,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。
立法理由:健康保險關係國民健康、社會安全,訂本條條文,規定被保險人罹患疾病或已值妊娠時,人可定健康保險契約,以宏實效,惟保險人對於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,以免加重全部被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之負擔。
契約條款:有關疾病,均有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疾病之約定。
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的認定
所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中者,係指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,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情況而言(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9號判決意旨參照)又所謂被保險人是否知悉疾病,僅須其已知悉有該方面之疾病為已足,並不須確切知悉醫學上之疾病名稱為必要(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保險上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)。
已有病徵,左頸有可見且觸摸得到之巨大淋巴腫塊
從病歷資料顯示,阿旺106年11月21日至醫院就診,當時門診發現左頸有可見且觸摸得到之巨大淋巴腫塊,呼吸困難,診斷為第四期下咽癌,緊急做氣管切開手術,幫助呼吸並入院治療。入院病史發現左頸淋巴結有十公分大,入院前數天有氣喘,10天內因無法進食,體重降了10公斤以上,在門診時,因病情嚴重,緊急做氣管切開手術,因腫瘤太大無法手術切除而行放射治療。
在客觀上不能諉為不知
本案阿旺投保10多天即就醫,由病歷資料觀之,求診時已有病徵,且呼吸困難,左頸也有可見且觸摸得到之巨大淋巴腫塊,可見投保前應已進入癌病末期,至少應有半年或一年以上的疾病病變。
因阿旺投保前就該疾病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,在客觀上不能諉為不知,所以該疾病應非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。
經醫師診斷罹患疾病了,才算疾病已經開始發生嗎?
阿旺的故事告訴我們......
被保險人投保時是否已在疾病中,除由醫生診斷外,尚可由疾病是否已有外表可見之徵象,在客觀上被保險人不能諉為不知之情形判斷;被保險人是否知悉疾病,僅須其已知悉有該方面之疾病為已足,並不須確切知悉醫學上之病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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